1. 關於由本公司委託的導遊員實施的導遊計畫服務(以下稱“otomo choice”),其中第3條7項、8項應理解如下。
(1) “預約申請”
指客人委託本公司預約導遊計畫的狀態。
(2) “預約確定”
指經本公司的判斷之後對該預約進行確定,本公司與客人之間關於實施導遊計畫的合同據此成立的狀態。
2. 如在otomo choice中,發生與直至前條規定不同的事項時,應優先以下條款,在以下未作規定的事項,則依據直至前條的規定執行。
(1) otomo choice是向以從海外到訪日本的旅行者為主的客人,提供由本公司委託的導遊員所實施的導遊計畫服務。
(2) 本公司與客人之間應締結關於實施導遊計畫的合同。本公司基於該合同,委託導遊員實施導遊計畫。導遊員負有根據該合同提供勞務服務的義務,應在遵守各種法令等的基礎上,誠實地向客人提供勞務服務。導遊員不得將因提供該勞務而得知的資訊(包括個人資訊)向第三者披露。
(3) 客人閱覽行程計畫網頁,選擇並預約導遊計畫。應輸入實施導遊計畫的希望日期時間及本公司另行指定的其他資訊,進行該導遊計畫的預約申請。客人關於該導遊計畫的預約申請完成後,本公司應進行判斷,對預約進行確定。本公司在確定預約後,應迅速將預約已經確定的訊息通知客人。
(4) 該合同成立後,所需的各種聯絡及事前準備等,應在本公司、導遊員及客人三者之間進行。
(5) 關於履行本合同,在預約確定後,發生預約日期時間及行程等導遊計畫的內容變更時,本公司及客人應協商另行達成一致意見。
(6) 客人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行程計畫網頁上刊登的導遊計畫費用。
(7) 本公司扣除源泉所得稅後,應向導遊員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導遊員報酬及導遊員經費。
(8) 本公司在履行與客人的合同時,如因本公司故意或過失給客人造成損害時,賠償該損害。但僅限於損害發生日的次日起算6個月之內通知本公司的情況。
(9) 如因本公司委託的導遊員的行為造成本公司的損害時,導遊員應向本公司賠償該損害。